市場星報、安徽財經(jīng)網(wǎng)(m.xomn.cn)、掌中安徽記者 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張某作為連帶保證擔保人,被判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據(jù)悉,2015年6月,張某的兩個朋友為了買房向某銀行申請貸款,并簽訂了《個人商業(yè)用房貸款合同》,而張某則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保證擔保,簽訂了《小額貸款保證合同》,合同約定張某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quán)、利息、訴訟費等。今年年初,該銀行因多次催促三人還款未果,遂起訴到了田家庵區(qū)法院。
“我和借錢的人就是普通朋友,他們當時聲稱借款是為了結(jié)婚買房子。我才答應給他們幫個忙擔保的,具體內(nèi)容我不清楚。后來簽了字后,他們又說讓我提供收入證明什么的,我提供不了,所以我認為就沒我的事了。” 開庭時,面對銀行提交的張某與該行簽訂的《小額貸款保證合同》時,張某承認《保證合同》上保證人一欄的簽字是其本人,但辯稱自己對該合同內(nèi)容不知情,只是幫忙給朋友簽個字,不知道簽字要承擔法律責任,何況房子又不是他的,他不應該幫還貸款。所以其不應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且為大專文化程度,稱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即簽字為他人的銀行貸款提供保證擔保,此辯解不符合常理,應當為其簽字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陸彬 記者 吳傳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