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意外身亡獲賠款 婆媳祖孫為款對簿公堂
男子長期不與父母一起居住,且其父母還有其他子女贍養(yǎng),意外事故死亡后獲得的賠償款應該分割給其父母嗎?5月15日,涇縣法院宣判一起共有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文某某(其妻)、徐某甲(其女)、徐某乙(其子)支付原告王某某(其母)19.8萬余元。
2017年10月15日,徐某駕駛電動車與劉某駕駛的面包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雙方當事人作為死者的近親屬與肇事者及保險公司簽訂了相關賠償協(xié)議,約定保險公司賠償68.8萬余元,劉某在法定賠償項目外補償13.3萬元,該款項均在被害人之子徐某乙處。后因婆媳祖孫為上述款項的分配問題發(fā)生糾紛,訴至法院。
三被告認為徐某的死亡賠償金等賠償款在本案中不宜分割,因王某某除徐某之外,尚有五名子女贍養(yǎng),生活無慮,而徐某的妻子文某某是家庭婦女,中年喪夫后無經(jīng)濟來源,一旦分割其生活必將陷入困境。即使分割,也不能參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均分,應當按照雙方當事人與徐某生活的緊密程度等情形考慮分割的比例。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不屬于死者的個人財產,而是對死者特定家屬所給予精神慰籍和物質幫助,應由有關人員直接享受。雖不是繼承糾紛,但可以參照繼承法關于“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規(guī)定予以分配。本案的賠償款應由死者的母親即王某某、配偶文某某、子女徐某乙和徐某甲4人依法享有同等份額。故扣除徐某死亡支出的費用外,余額為74.4萬余元,由王某某、文某某、徐某甲、徐某乙4人平均分割。
唐曉明 劉莉榮 市場星報、安徽財經(jīng)網(wǎng)、掌中安徽記者曹開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