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財經(jīng)網(wǎng)(m.xomn.cn)訊 10月17日,蚌埠禹會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28名被告人涉嫌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公訴。
檢察機關(guān)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自2016年蚌埠市某水泥有限公司礦山骨料線生產(chǎn)開始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殳成杰、殳元進、殳國洋、殳元景、殳國起等人先后組成殳家車隊,繳納保證金、建立微信群從事該水泥公司礦山石子運輸。為壟斷石子運輸經(jīng)營,殳家車隊車主及駕駛員數(shù)次通過言語威脅、堵路、暴力威脅等方式強迫其他車主退出運輸經(jīng)營,強迫蚌埠市某水泥有限公司、懷遠某有限公司等接受其運輸服務(wù),并任意抬高運費。殳家車隊部分成員在阻撓吳某某車輛進行運輸過程中與吳某某等人打架,并將吳某某停放在路邊的轎車掀翻至路側(cè)水溝,造成車輛損害。在蚌埠市某水泥有限公司礦山附近多次實施強迫交易、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利計63萬余元,嚴重擾亂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先后以殳成杰、殳元進、殳國洋為首要分子,殳元景、殳國起為骨干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檢察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殳成杰、殳元進、殳國洋、殳元景、殳國起等28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guān)規(guī)定,構(gòu)成犯罪集團;被告人殳成杰、殳元進、殳國洋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按照其擔任集團首要分子期間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殳元景、殳國起為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該28名被告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多次強迫他人接受其運輸服務(wù),并多次強迫多人退出運輸經(jīng)營市場,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殳成杰、殳景田、殳永巧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guān)就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向法庭出示了相關(guān)證據(jù)。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進行舉證質(zhì)證,并對定罪量刑的事實、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由于案情復雜,法庭將擇期宣判。
王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