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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法院重拳掃黑除惡專項行動取得階段性成效

2019-04-10 18:07:28 來源:   編輯:趙汗青   
  市場 星報、安徽財經(jīng)網(wǎng)訊 (m.xomn.cn)  4月10日,記者從蕪湖市中級法院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獲悉,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蕪湖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依法全面履職盡責,取得階段性成效。
   截至2019年3月31日,蕪湖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惡案件42件,其中涉黑一審案件8件86人,二審案件4件115人,涉惡一審案件20件160人,二審案件10件88人。審結(jié)涉黑涉惡案件28件,其中涉黑一審案件6件65人,二審案件2件56人,涉惡一審案件12件104人,二審案件8件60人。受理黑惡勢力“保護傘”案件4件,審結(jié)3件。移送執(zhí)行案件10件,申請執(zhí)行標的額335.02萬元,執(zhí)行到位222.83萬元,執(zhí)行到位率66.51%。
   4月8日蕪湖縣人民法院、4月9日鳩江區(qū)人民法院,4月10日上午、下午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對四起涉黑涉惡案件公開宣判,對75名被告人處以刑罰。這是蕪湖全市法院繼去年12月28日集中宣判6起涉黑涉惡案件及1起涉黑保護傘案件后再次組織公開宣判。這4起案件,有兩起為涉黑案件、兩件為涉惡案件,罪行為涉及“套路貸”、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多個方面,均與社會穩(wěn)定、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案件的宣判彰顯了黨委政府、人民法院堅決掃除黑惡勢力,進而維護社會大局穩(wěn)定、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quán)益的堅定決心。
   
 
 蕪湖縣人民法院宣判的王超等7人“套路貨”惡勢力狐罪集團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王超、虞永和伙同被告人朱洋、卞康康、陳震南等設立“聚鑫”公司,招聘員工,實施“套路貸”犯罪行為,肆意認定借款人違約,或?qū)Ρ缓θ藢嵤┓欠ň薪?或使用“軟暴力”,尋釁滋事,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暴力催收,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侵犯公民人身、財產(chǎn)權(quán)利,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王超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蕪湖縣人民法院依據(jù)上述犯罪事實,以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名分別判處被告人虞永和、王超等七年十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
   鳩江區(qū)人民法院宣判的曹某某等9人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曹某等被告人均是輟學學生、未成年人,經(jīng)常混跡于酒吧、KTV等娛樂場所,在本市飯店、賓館、酒吧附近等公共場所多次無事生非、逞強耍橫,共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八起、聚眾斗毆犯罪兩起,致多人受傷及財產(chǎn)損失,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和生活秩序其中五人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已形成惡勢力團伙。
經(jīng)鳩江法院一審,依法以被告人曹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對其余被告人判處三年二個月到一年三個月不等徒刑。對于非惡勢力成員的四名被告人依法宣告了緩刑,并禁止此四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間進入酒吧、網(wǎng)吧、KTV等娛樂場所。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的兩起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案:
  以姜添文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組織,為攫取暴利,誘騙急需借貸的社會底層弱勢人群,運用“套路貸”犯罪手段肆意侵占他人財產(chǎn)。同時該組織慣用暴力催收手段,反復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案件,致使眾多被害人遭受重大的經(jīng)濟損失和嚴重的身心催殘,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影響惡劣,危害深遠。
   2018年12月28日,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首犯被告人姜添文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四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chǎn);對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以江濤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為攫取巨額經(jīng)濟利益,長期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采用欺詐、威脅的方法私自收取貸前高額費用,并暴力脅迫、敲詐違約客戶,具有明顯的組織性、暴力性、脅迫
性、公然性。該組織通過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造成數(shù)十名被害人變賣房產(chǎn)、遠走他鄉(xiāng)、妻離子散債臺高筑的嚴重后果,嚴重破壞了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2018年12月28日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首犯被告人江濤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八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chǎn)。上述兩案宣判后,姜添文等15人、江濤等18人分別提出上訴蕪湖市中級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遂裁定維持姜添文、江濤案原審判決。
 
   李青松 市場星報 安徽財經(jīng)網(wǎng)記者 趙汗青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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