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一些地方出現(xiàn)的教育招考冒名頂替事件引起全社會關注,10月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對此作出規(guī)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yè)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10月13日澎湃新聞)
其實,每一起“冒名頂替”事件的背后往往都隱藏著權力濫用甚至腐敗問題。就拿“冒名頂替上大學”來說吧,這絕非一兩個人所能操作,這其中必定要涉及中學、錄取高校、招生部門甚至派出所等多個單位。有的是相關責任人員不擔當不作為,履職不到位,出現(xiàn)造假漏洞。有的是一些學生家長利用關系或金錢開道,“手眼通天”,違規(guī)違紀操作?梢姡瑱嗔\行失序和監(jiān)督缺席是造假閉環(huán)形成的重要原因。
因此,筆者以為,對“冒名頂替”行為,必須依法依規(guī)堅決予以嚴懲,堅決維護教育、考試制度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切實保障人人都享有成長成才的平等機會。
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明確作出“冒名頂替入刑”的規(guī)定,這無疑是一個“好聲音”,值得期待。一方面,一旦冒名頂替“入刑”,必將推動有關方面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從嚴懲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另一方面,一旦冒名頂替“入刑”,有利于加強頂層設計和統(tǒng)籌謀劃,完善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切實維護國家教育考試和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時,一旦冒名頂替“入刑”,也必將對權力濫用和腐敗行為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倒逼其遵規(guī)守法,切實履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筆者相信,只要“法律亮劍”,對冒名頂替者以“刑罰”伺候,就一定能遏制并打擊“冒名頂替”的不法行為,從而切實維護教育公平,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讓類似“冒名頂替上大學”“冒名頂替錄用公務員”等事件不再一次次地重演。
廖衛(wèi)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