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上午,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從輝犯受賄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零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違法所得539.17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從輝利用擔任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副主任、安徽公安職業(yè)學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院長、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quán)、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考生招錄、案件處理、干部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04.37萬元,伙同他人收受134.8萬元,合計539.17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從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職權(quán)、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從輝到案后除如實供述調(diào)查機關已經(jīng)掌握的犯罪事實外,又主動供述了調(diào)查機關未掌握的本人同種犯罪事實,退出涉案全部贓款,主動繳納罰金,自愿認罪認罰。綜上情節(jié),阜陽中院作出前述判決。
從輝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