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星報、安徽財經網(wǎng)(m.xomn.cn)訊(韓晨晨 記者 馬冰璐) 12月16日,合肥市廬陽區(qū)法院發(fā)布了兩起因遮陽篷(傘)剮蹭車輛或行人而引起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以作提醒。
2020年7月30日傍晚,王某駕駛加裝遮陽篷的電動自行車,行駛至合肥某交叉路口附近時,因其視線被遮陽篷遮擋,致使電動車前部撞到路邊行走的張某。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張某受傷后被送至醫(y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為右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右膝關節(jié)功能喪失達25%以上,屬于十級傷殘。張某于2021年7月訴至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賠償其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費用共計16萬余元,法院經審理調查,判決王某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159800元。
2021年3月,駕駛電動自行車送孩子上學的趙某,沿非機動車道正常行駛,在穿過路口時電動車右側把手掛到同方向行駛至此的何某電動車的左后側遮陽篷,導致趙某摔傷。事故經交警部門調查認定,趙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何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趙某經醫(yī)院診斷為右側脛骨平臺髁骨間骨折,右膝外側半月板前后腳Ⅱ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趙某訴至廬陽法院,法院經審理調查,判決何某承擔趙某因本次事故受損支出的30%即3萬余元。
上述兩起事故,均因違法安裝遮陽篷(傘)而引發(fā),給他人帶來了身體上的傷害,安裝遮陽篷(傘)的車主也因此付出了一定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