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網絡表演行業(yè)內容源頭管理,進一步明確平臺、主播、經紀機構三方關系,文化和旅游部12日發(fā)布《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 新華網)
直播“打賞經濟”看似一片繁榮,但背后卻隱藏各種亂象,一些“打賞”游走在法律與道德的邊緣。尤其是一些網絡表演通過暴露的穿著、粗俗的言語、惡劣的行為去套路打賞,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近幾年,未成年人動用家中所有積蓄打賞主播等事件屢見不鮮,進而引發(fā)了諸多的法律糾紛。目前的網絡直播平臺“打賞”亂象叢生,反映的是“打賞”監(jiān)管機制缺失。一些違法違規(guī)、低俗媚俗無底線、價值導向嚴重偏差的網絡直播,不僅污染了網絡環(huán)境,擾亂了公共秩序,更為嚴重的是,這些網絡直播危害網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此次《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強調,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的,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并經其監(jiān)護人書面同意。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在網絡表演經紀活動中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權益。
毋庸置疑,加強網絡表演行業(yè)內容源頭管理,需要進一步明確平臺、主播、經紀機構三方關系,加大市場監(jiān)管力度。一方面,網絡表演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另一方面,網絡表演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對待、語言刺激、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偠灾,網絡表演想要走向規(guī)范,需要政府、社會、平臺群策群力,通過相關措施的限制,形成行業(yè)自律并演變成規(guī)范,如此可以極大地減少社會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