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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跳單”需擔責

2021-03-18 10:21:58 來源:市場星報   編輯:田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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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單”行為,是中介合同糾紛領域特別常見的一種糾紛類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何為“跳單”

“跳單”又稱“跳中介”,一般發(fā)生在二手房買賣或房屋租賃交易中,是指委托人與中介人簽訂中介合同,中介人按合同約定履行了提供房源、帶看房、促成交易等義務,但委托人“跳”過中介人,就其提供的房源直接與交易對方簽訂合同,或另行委托他人提供中介服務,通過其他中介人與交易對方簽訂合同的行為。

“跳單”行為的構成要件

委托人繞過中介人,直接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并不必然構成“跳單”,需要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中介人才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1.中介合同已生效,且中介人按約向委托人提供了服務

實踐中,委托人與中介人簽訂的合同名稱不一,有居間合同、中介合同、房屋買賣服務合同,還有看房確認書或看房協(xié)議書。因此,不能簡單地以合同名稱來判斷是否屬于中介合同關系,如果合同內(nèi)容在實質(zhì)上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和媒介服務,就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中介合同關系。

合同生效后,中介人需按約向委托人實際履行報告訂約機會、提供媒介服務的義務,比如向委托人提供房源信息、介紹委托人與房屋所有權人見面、帶看房、協(xié)助雙方協(xié)商等,并且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務,這是中介人獲取報酬的權利來源。

2.委托人客觀上實施了“跳”開中介人的行為

委托人在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務后,“跳”開中介人,直接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或者通過其他中介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

3.委托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主要是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和媒介服務

中介人提供的中介服務與委托人最終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是認定委托人構成“跳單”、應向中介人支付報酬的關鍵。

不是所有“跳”過中介人的行為

都構成“跳單”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委托人“跳”過中介人的行為,并不必然構成“跳單”,比如實踐中常發(fā)生的以下幾種情形:

1.雙方簽訂中介合同后中介人未實際提供中介服務,委托人跳過中介人直接與第三人交易,中介人無權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2.委托人自己通過各種途徑查詢到相關的房源信息,中介人提供的信息與委托人已經(jīng)查詢到的信息是重復的。在此情形下,不能直接認定中介人的服務與最終合同的簽訂存在因果關系。當然,委托人需要舉證證明自己確實事先通過其他途徑查詢到了相關信息。

3.同一個房源信息可能會在多個中介機構掛牌出售,委托人可通過多個中介人了解房源信息,也可同時委托多個中介人。此時就要判斷委托人最終簽訂合同,是利用了哪一個中介人提供的服務,而且如果多個中介人均提供了服務,委托人基于服務滿意度、中介報酬費等因素而最終選擇其中一家,雖然繞過了其他中介人,但這是委托人作為消費者的自由和權利。當然,委托人需要舉證證明,其最終訂立合同,主要利用的是最終選擇的這一家中介人提供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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