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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公安機關審計整改存在問題及解決對策

2021-09-28 14:41:57 來源:市場星報   編輯:趙汗青   

【摘要】在審計監(jiān)督全覆蓋的背景下,公安內部審計作為公安大監(jiān)督格局的專門力量,作用日益凸顯,審計結果運用越來越廣泛,而審計整改工作又是全部審計工作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本文主要以公安機關審計整改存在的問題為切入點,探究公安機關落實審計整改對策,從而實現(xiàn)公安機關內部審計規(guī)范化建設目標。

【關鍵詞】公安機關 審計整改 規(guī)范化建設

一、公安審計整改工作的現(xiàn)狀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審計機關要在黨中央統(tǒng)一領導下,適應新時代新要求,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完善體制機制;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審計署特約審計員王雍君也強調了被審計單位的主體責任,主管部門的監(jiān)管責任,以及審計部門的跟蹤督促責任。盡管近年來審計整改工作不斷受到各級領導的重視,但是在基層公安機關審計整改工作中,審計整改一直是整項審計工作的薄弱環(huán)節(jié),重審計線索查入而輕問題整改仍是普遍存在的現(xiàn)象。被審單位和警種作為審計整改的主體,在具體審計整改過程中困難重重,加之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對審計整改情況的監(jiān)督遠不如現(xiàn)場審計時的力度大,致使審計整改的效果不容樂觀。

二、公安機關審計整改不到位原因分析

2020年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審計署審計長候凱梳理了2019年度中央預算執(zhí)行等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中總結了審計整改取得的積極效果,也指出了一些“屢審屢犯”的疑難雜癥。破解此類疑難雜癥,要從深化改革中解題;也要從強化監(jiān)督合力中求實效。從近年公安機關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執(zhí)法活動財物專項審計等的結果來看,一些問題屢查屢犯,部分單位和警種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決心和力度不夠,如:執(zhí)法辦案部門長期掛賬保證金、涉案款的清理工作,整改率低于整個項目的整改平均值;執(zhí)法單位罰沒款應繳未繳現(xiàn)象有發(fā)生;基層所隊財務核算及內控管理漏洞改而再犯。筆者就近年來公安審計整改不到位原因剖析如下:

一是部分被審計單位及警種站位不高,對審計整改工作認識不足。被審計單位或者警種部門領導班子沒能重視內部審計,沒有認真領會內部審計的初衷,沒能長遠看到審計整改對單位內部管理的促進作用、對領導干部及民警的保護作用。其次,被審單位審計整改的聯(lián)絡人員對審計整改理解較為淺顯,局限于觸及紅線領域的整改。如有的基層公安機關及警種僅是將涉及違規(guī)資金的整改事項作為重點而忽視日常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zhí)行。

二是被審計單位及警種審計整改成效有差距。有些地方公安機關班子成員比較重視,對待審計整改工作大刀闊斧,內生動力足,整改徹底;有些地方公安機關整改成效大打折扣,流于形式。另外,審計整改具體負責同志的認識不同所催生的效應作用到審計整改的結果差距甚大,主動溝通配合、創(chuàng)新舉措的部門負責同志,自然審計整改工作推動富有成效,同時還能夠起到“一子投秤、激活全局”的領頭效應,從而帶動被審計單位及警種審計整改結果的可觀性,審計驗收質量的高水平化;反觀部分被審計單位及警種則會形成整改周期長、整改質量低、整改問題反復再犯的不良局面。

三是少數(shù)被審計單位及警種避重就輕,整改往往做表面功夫。尤其是對歷史遺留問題的整改積極性不高,力度不大,整改工作只作“文字材料文章” ,未能落地見效,舉一反三。集中表現(xiàn)在拖沓整改周期、重表面部署輕具體整改落實等整改陋習。同時存在“選擇性整改思維”,對于簡單易改的事項集中精力整改,往往對于涉及錢款、長期掛賬、糾正以前年度屢審屢犯的“疑難雜癥”時,被審計單位或涉及的民警個人則存有排斥心理,抱著能拖一天是一天的想法。而對于涉及內部管理制度層面不規(guī)范、不完善的問題,對于被審計單位及警種整改來說也是舉步維艱。

四是審計部門內部分工不夠明確。審計項目的主審人員負責全程跟蹤審計整改的落實,同時驗收審計整改資料,這樣確實保證了整體審計工作的連貫性。但審計整改驗收資料的質量卻大打折扣,主審人員作為對整體審計工作的把握,對具體審計問題情況分析不夠透徹,因此沒能將審計問題對號到具體負責的審計成員,加之主審人員“分身乏術”,導致了審計程序中重審計線索查找、輕審計整改的現(xiàn)象。

五是審計整改驗收工作障礙重重。一旦出現(xiàn)較為強勢或不理解的被審單位及警種遲遲不整改或一再拖沓審計整改周期行為的,也只能通過多次督辦,而效果卻不盡人意,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中缺少明確的處理處罰依據(jù),相關審計建議無法找到有利支撐,導致整改落實效果差。此外,由于對審計整改工作理解有誤,容易被誤導為審計部門全權負責,引發(fā)其他警種部門或單位的配合度低,而僅僅依賴審計部門的推動,審計整改的成效自然無法全面落實。

三、對公安機關落實審計整改的幾點建議

近年來,公安部審計職能部門一再強調公安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性,為公安審計整改工作搭建了良好的平臺。因此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發(fā)揮各自部門優(yōu)勢,通力配合做好審計整改工作,現(xiàn)就做好審計整改工作提幾點建議:

(一 )、公安審計部門應完善審計整改層面的制度規(guī)范,強化自身監(jiān)督職責。上級審計部門應廣泛征求意見,下沉走訪調研,破除基層公安審計整改難題,讓基層審計工作做到審計督導有法可依。本級公安審計部門要建立起公安特色的審計整改格局、實施及分工細則,提升內審隊伍整體戰(zhàn)斗力,同時審計部門自身要強化對被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職責,督促被審計部門要提升定期報告審計整改結果質量、縮短審計整改周期。以此構建起審計整改聯(lián)動、跟蹤檢查、責任追究、結果公示的閉環(huán)模式。

(二)、壓實審計整改的主體責任,落實“一把手”負責制。

審計首先是發(fā)現(xiàn)問題,關鍵是整改問題。被審的公安實審計整改的主體責任,要實行審計整改“一把手”負責,明確整改工作職責,對本單位審計發(fā)現(xiàn)的主要問題、難點問題、重大問題,要集體研究部署,協(xié)調幫助解決,切實落實措施推進整改。

(三)、深入推進整改, 確保問題整改到位

被審單位要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認真梳理匯總,及時組織問題整改“回頭看”。要列出整改任務分工表,明確問題整改責任部門、人員和完成時間,制定整改措施,逐一逐項整改。要做到簡單問題立行立改,一般問題限期整改,對復雜、長線、跨部門以及歷史遺留難題,實行清單管理、掛賬作業(yè)、跟蹤問效。要強化源頭治理,既要努力實現(xiàn)新問題不發(fā)生,又要確保老問題整改見底清零。

(四)、以考核為杠桿,加強部門聯(lián)動,提升審計整改質效。

公安審計職能部門應將審計整改完成情況納入部門績效考評,注重發(fā)揮績效考核杠桿作用,同時充分履行督導職能,運用好督辦、約談、追責問責等方式推進審計整改工作。被審單位要明確相關部門審計整改責任,形成全面整改的合力,提高審計整改結果的綜合利用效果。鼓勵和協(xié)調大監(jiān)督警種對審計整改的檢查聯(lián)動機制,強化其對審計整改結果的檢查監(jiān)督職能,促使審計整改出實效,在措施落實上形成紀檢、督察、審計、法制等部門大監(jiān)督格局的長效機制。

作者:李兵 張瑩瑋 蕪湖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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