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星報、安徽財經網(m.xomn.cn)訊(袁小蕾 曹開發(fā))公民個人信息是公民在現(xiàn)代信息社會中的重要民事權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此種行為不僅構成犯罪,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近日,廣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12日到19日,被告人邵某從高某某處接獲“微保”網絡推廣項目(微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開展的網絡投保業(yè)務),后利用金數據軟件對“微保”二維碼進行跳轉包裝,再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由李某某將包裝后的“微保”二維碼發(fā)送給徐某某,謊稱“微保”項目是國家扶貧項目,指使徐某某轉發(fā)至其所在的“山里紅”組織(后期更名為“大唐聯(lián)盟”“泰康君盟”)中,誘騙其所在組織人員掃碼注冊,進而獲取組織人員的姓名、手機號碼和身份證號。金數據軟件平臺可以查詢被騙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李某某將騙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邵某,邵某再出售給高某某。后邵某向徐某某謊稱自己是李某某的接班人,于9月20日到26日,用相同方法騙取徐某某所在組織人員的姓名、手機號碼和身份證號,并出售給高某某。經微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統(tǒng)計,二人共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約10333人。邵某違法所得共計115289.5元,李某某違法所得共計22698元。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邵某、李某某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邵某、李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被告人邵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李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情節(jié)嚴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發(fā)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綜上,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自由不受侵犯,遂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邵某、李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同時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邵某、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對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提醒:身處互聯(lián)網時代,公民個人信息已然成為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廣大公民自身應培養(yǎng)信息安全意識,加強防范個人信息泄露。同時呼吁相關行業(yè)從業(yè)人員應當恪守職業(yè)道德,保護好客戶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