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星報、安徽財經網(m.xomn.cn)訊(記者 唐朝) 日前,《合肥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正式發(fā)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新改擴建小區(qū)應配套建設非機動車停放場所
根據《意見稿》,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申請登記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登記服務機構申請登記,現(xiàn)場交驗車輛,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憑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非機動車號牌由公安機關統(tǒng)一監(jiān)制,免費發(fā)放,但互聯(lián)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和用于快遞、外賣的電動自行車除外。公安機關應當對互聯(lián)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核發(fā)專用號段號牌,互聯(lián)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不得轉作他用。
《意見稿》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同步規(guī)劃、建設、施劃非機動車道,并科學合理設置標識標牌。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施劃非機動車道的,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科學調整或者改建非機動車道,并完善交通信號。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q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配套建設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換電設施。合肥市及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已建成的住宅小區(qū)加大投入,新建、改建、擴建符合消防安全的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換電設施。
電動車駕駛人、乘坐人不戴頭盔或將被處罰
根據《意見稿》,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經營性活動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的,將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駕駛禁止通行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乘坐人不戴安全頭盔的,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同時,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拼裝非機動車;加裝、改裝、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蓄電池、電動機等動力裝置;加裝、改裝座位、遮陽篷(廂)、擋風物、手把套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裝置;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裝置;銷售、租賃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其他更改非機動車定型技術參數(shù)、影響非機動車通行安全的加裝、改裝行為。
此外,電動自行車在建筑物共用部位、人員密集場所室內區(qū)域違規(guī)停放、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建筑物或人員密集場所的所有人、管理單位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