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星報、安徽財經網(m.xomn.cn)、掌中安徽訊(金松 王靜誼記者曹開發(fā))日前,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濫伐林木罪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程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對自己承包的宣州區(qū)周王鎮(zhèn)某村山場內的41株泡桐樹進行采伐,銷售款4300元。該山場屬于揚子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緩沖區(qū)。經現場鑒定,采伐活立木蓄積量為12.324立方米;經估算需補種泡桐造林,總成本約為2664元。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某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后退出違法所得4300元。
在審理期間,公訴機關作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依法對程某濫伐林木行為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擬補種樹木的造林費用266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程某賠償擬補種樹木的造林費用2664元。
法官說法:濫伐森林是指違反《森林法》及其他保護森林的法規(guī)規(guī)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核發(fā)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反采伐許可證規(guī)定的地點、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以及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數量較大的行為。程某濫伐林木的行為,破壞了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擔責,并賠償款項用于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修復。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