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星報、安徽財經(jīng)網(wǎng)(m.xomn.cn)、掌中安徽訊(程 茜 曹開發(fā))“如果搭乘朋友的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自己受到傷害,如何主張賠償?”“好意無償載人出事故,自己卻要承擔賠償責任,冤不冤?”……生活中“好意搭乘”行為屢見不鮮,一旦出現(xiàn)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chǎn)損失時,責任承擔難以界定、損失賠償無法厘清等一系列問題就會隨之出現(xiàn)。
近日,該院審結一起涉“好意搭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案件中雙方當事人李某和凌某系朋友關系,2019年7月28日,李某騎行電動車搭載凌某在道路行駛的過程中與馮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李某、馮某和凌某均不同程度受傷,車輛部分受損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jīng)交警大隊認定,確認馮某和李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凌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凌某向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起訴,向摩托車駕駛人員馮某主張了相應的賠償。后其又向本院提起訴訟,向李某主張與馮某同等的賠償責任。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立即和雙方當事人進行積極溝通,就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和法律后果向雙方當事人進行充分釋明。在法官的多次協(xié)調下,李某和凌某于庭外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協(xié)議,凌某撤回對李某的起訴。
該糾紛雖然最終以撤訴的方式解決,但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依舊值得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非運營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也就是對于無償搭乘人員的損害,供乘人員承擔過錯責任,即供乘人員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則應承當相應的過錯責任,但基于其搭載行為的無償性,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若供乘人員無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該規(guī)定中還明確,對于供乘人員的故意和重大過失造成搭乘人員損害的,不適用減輕賠償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
法官提醒:搭乘需謹慎,無償搭乘屬于好意施惠的一種情誼行為,雖然《民法典》中對于無償搭載他人的駕駛者法律責任明確為“應當減輕”,但依舊會承擔一定責任,駕駛人員在他人提出無償搭乘請求時,應當全面考慮自己的駕駛能力和客觀條件是否滿足搭乘的要求,切忌因為抹不開面子而勉強答應。對于搭乘人員而言,也要有足夠的安全意識,搭乘符合標準的車輛,承擔謹慎注意義務,始終將安全問題擺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