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合肥某單位為其員工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團體意外險,該險種承擔傷殘責任。該單位員工W女士2022年1月因摔傷導致右側內外踝骨折,按照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評定為九級傷殘。經核實,被保險人雖提供鑒定標準為行標的鑒定報告,但結合被保險人傷情右側踝關節(jié)骨折,右踝關節(jié)活動部分受限,僅能達行標10級傷殘,調查人多次走訪鑒定中心了解到:該份鑒定報告確實存在問題,九級傷殘是根據工傷鑒定標準做出來的。按照保險行業(yè)標準被保險人只有十級傷殘,無法達到九級傷殘。
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外,不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guī)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風險提示:
保險詐騙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給予處罰。
二、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