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高鐵保潔員甘女士在打掃車廂時,撿到了一枚價值萬元的一克拉鉆戒,上交之后卻被保潔公司以歸還不及時為由罰款500元。保潔公司負責人稱本來要罰1000元,在民警建議下從輕處理才罰了500元。這讓甘女士心里覺得冤屈。(12月7日光明網)
拾金不昧者不但沒有獎勵,反而還被罰款500元,此舉若非媒體報道,簡直讓人難以相信。公司的回應則稱:歸還時間太慢,而且拾撿物品不能帶出車廂,這是公司的規(guī)定!此回應有兩處存疑:一是甘女士從撿到鉆戒到上交只有16分鐘,同時需要承擔尚未完成的清潔工作,“太慢”何解?二是這份“撿到物品要第一時間交給車長,且不得帶出車廂”的《歸還物品承諾書》是在事發(fā)兩天后才簽署,用事后簽訂的規(guī)章去處罰已經發(fā)生的行為,顯然是在為企業(yè)的任意處罰“找借口”。
法律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撿拾數額較大的遺失物拒不歸還的,將構成“侵占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甘女士在接到公司負責人電話詢問時,并沒有否認發(fā)現(xiàn)戒指的事實,并且第一時間就把他人遺失物上交,其行為符合拾金不昧的要素,連負責此案的民警都認為歸還及時,而企業(yè)的奇葩管理規(guī)章卻依然要給予處罰,實在有違情理。
對于甘女士來說,自己并未存有私心,并未欺瞞,公司的處罰讓她的金錢與名譽雙雙受損;對于公眾而言,拾金不昧的行為值得大力肯定,拾金不昧不獎勵還被罰,會導致人們樹立錯誤的行事導向,對于當事人、企業(yè)乃至社會風氣都是一個錯誤示范。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每一位拾金不昧者都是美德的踐行者、弘揚者,都應該得到尊重和贊美,而不是吹毛求疵,更不是濫用權力,任意處罰。相關部門不妨介入,維護基層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莫讓奇葩罰款寒了拾金不昧者的心,阻礙了傳統(tǒng)美德的發(fā)揚光大。
斯涵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