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21日,廣東省深圳市一名3歲女童被父母遺忘在車內。當父母發(fā)現并緊急送醫(yī)時,孩子已失去生命體征。類似的事故幾乎每年都會發(fā)生,盡管如此,仍有不少家長粗心大意,將孩子落在車內。近期,江蘇省接連發(fā)生了多起類似事故。
近日,“3歲女童被父母鎖車里身亡”一事引發(fā)社會關注。有報道稱,女童父母于中秋節(jié)當日中午開車帶女童外出吃飯。14時多回家后,兩人到附近麻將館打牌,因孩子在車上睡著,父母將孩子忘在車內。近年來,兒童被鎖在車內并最終死亡的悲劇多次發(fā)生,有無因管理者所為,也有具備法定管護責任者所為。從后續(xù)處理的結果看,屬于父母過失行為造成兒童死亡的,尚未發(fā)現有入刑的案例。
欲追其責,定性是前提。兒童被鎖車內身亡事件,至少存在兩種可能。如果父母有意將孩子留在車內,目的是要害死孩子,則父母涉嫌故意殺人罪。還有一種可能,則是父母應當知道孩子在車內有危險,卻因為忙于其它事情而未曾留意,或是忘卻了,這屬于過于自信或疏忽大意,依法涉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就法而論,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追究父母刑事責任。之所以引發(fā)爭論,這與我國法律制度、文化傳統(tǒng)有關系。父母失去孩子已經非常痛苦,此時懲罰父母,社會公眾出于同理心不易接受。從根本上看,這類悲劇重復發(fā)生,還是與法律存在缺口不無關系。
2021年6月1日,我國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施行。第18條提醒父母要加強孩子的人身安全保障,其中包括父母要保障孩子的出行安全,如配備兒童安全座椅,但未就“兒童單獨留在車內”加以明確禁止。案例的多發(fā)性,呼喚“禁止將兒童單獨留在車內”盡快入法規(guī)范。如今,小汽車取代了自行車,出門駕車已成生活常態(tài),法律應緊跟社會發(fā)展步伐,填充空白地帶。盡管法律不能杜絕過失的發(fā)生,但至少可以加大警示的力度,有益于減少此類悲劇事件重演。
張全林